工伤保险制度
(一)《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1、立法宗旨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2、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工伤保险费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4、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5、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工伤认定
1、概念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2、分类
按与工作的关联性,分为两种情况:认定工伤、视同工伤。
1)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构成要件:A、工作时间内
B、工作场所内
C、工作原因
案例
李某是某矿职工,有一天上班时,违反操作规程,未按程序操作机器,导致发生事故,双手受重伤。
请问,李某受伤能否算工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构成要件:A、工作时间前后
B、工作场所内
C、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交接班、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衣物和工具等.
案例
某矿职工小刘,一天夜班升井后到澡堂洗澡,由于地滑,不慎摔倒,导致一手臂骨折。请问,小刘受伤能否算工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构成要件:A、工作时间内
B、工作场所内
C、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案例
某矿放炮队职工甲,由于对班长乙的指挥不满,发生口角,最终动手将乙打伤。
请问,班长乙受伤能否算工伤?
(4)患职业病的。
构成要件:专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了职业病诊断结果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构成要件:A、因公外出
B、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案例
A矿一职工张某,由于业务能力突出,被B矿借调处理一技术难题,却不幸发生意外,造成伤害。请问,张某受伤能否算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构成要件:A、上下班途中
B、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案例
某矿职工张某,一天下中班后,无证驾驶一辆摩托车回家,被后面一辆三轮车超车时刮倒,张某受伤,交警通过调查,判三轮车事故责任全责。
请问,张某受伤能否算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指除《工伤保险条例》以外符合国家及本地区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因工伤亡事故规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伤亡事故。
2)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构成要件:A、工作时间内
B、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案例
职工张某,于2015年2月10日被确诊为脑瘤,遂入院治疗。10月12日,感觉身体状况较佳,于10月15日回到工作岗位,11月2日上早班(8:00-16:00),上班时略感身体不舒服,坚持到下班后回宿舍休息,晚上22:30左右出现呕吐、头疼等症状,在同事的帮助下,在次日凌晨3点左右送往医院,11月4日18:40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
请问,张某死亡事故能否算工伤?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构成要件:A、有革命伤残军人证
B、有医院旧伤复发证明
3)不得认定工伤
(1)故意犯罪的。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醉酒或者吸毒的。
案例
某矿员工宋某上班期间饮酒,酒后操作机车时发生意外导致左手拇指骨折,被单位同事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请问,宋某受伤能否算工伤?
参考《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中关于“醉酒”的认定标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程序
1、认定时效
(1)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
2、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
3、不受理工伤认定的几种情形
(1)劳动者已退休或超过法定就业年龄;
(2)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
(3)劳动关系确认不明;
(4)劳务关系;
(5)童工;
(6)超过申请时效。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
4、办理地点
(1)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刘家山路36-1
(2)凤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3)凤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 地址:凤城大道附近
5、劳动能力鉴定
(1)概念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不同的伤残等级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伤残等级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的确定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来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
(2)劳动能力等级划分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3)鉴定时效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
(四)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保险的宗旨:
a.保障权益
b.促进预防和康复
c.分散风险
2、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治(医)疗费
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支付:工伤保险基金。
标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总额。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支付:工伤保险基金。
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要求: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支付:工伤保险基金。
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康复费
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支付:工伤保险基金。
(5)辅助器具费
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支付:工伤保险基金。
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支付:所在单位。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要求: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支付:(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标准: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伤残待遇
(1)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要求: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支付:工伤保险基金。
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要求: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支付:工伤保险基金。
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要求: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支付:工伤保险基金。
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工亡待遇
要求:因公死亡。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支付:工伤保险基金。
标准:(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8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51元。2019年工亡补助标准:39251元*20倍=785020元。)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1)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3)享受抚恤金待遇的特殊情形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
待遇:(1)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3)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6、停止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42条):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